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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公司需要成立股东会吗

陈** 青海-海东 公司设立咨询 2025.12.28 07:29:00 409人阅读

两人公司需要成立股东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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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仍需依法成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承担着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等职责。

若公司规模较小,可简化内部治理架构,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两名监事,但这并不改变股东会的必设性质,股东仍需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2025-12-28 12: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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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两人公司通常需要成立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权力机构。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使公司只有两名股东,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畴,因此需要成立股东会。股东会依法行使多项重要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等。对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化内部机构设置,比如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但这并不改变股东会的必设性质。股东仍需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力,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在公司机构设置或股东会运作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公司运营符合法律规定。

2025-12-28 10:5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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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公司通常需要成立股东会。即使股东仅为两人,该公司也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畴,而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多项关键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等。

2.对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简化内部机构设置。比如设一名执行董事替代董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替代监事会。但这种简化并不影响股东会的设立,股东仍需通过股东会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025-12-28 10:1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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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两人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属于必设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一设置不因股东人数较少而例外。

(2)股东会需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3)两人公司可简化内部治理结构,例如不设立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监事会,仅设一至二名监事。但上述简化操作不免除股东会的设立义务,股东仍需通过股东会形式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提醒:
两人公司的股东应规范召开股东会并保留书面决议,避免因决策未履行股东会程序导致效力瑕疵;若对股东会运作或公司治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操作规范。

2025-12-28 09:0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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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人公司需依法设立股东会。两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畴,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不能省略。

(二)可简化其他机构但不影响股东会设立。规模较小、股东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代替监事会,但这并不改变股东会的必设性质,股东仍需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力、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三)股东会需行使法定职权。股东会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等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025-12-28 07:32:23 回复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要如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释】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的审判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公司法一方面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一人公司也是法人,但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收益就是股东的收益,而股东在经营的时候也很容易将自己的财产混入公司或者将公司的财产私用,特别是一个人可能会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淆,即将公司财产混入家庭财产。若不对上述行为加以限制,当一人公司负债的时候,股东可轻易地将财产转移至个人财产中,损害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所以当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淆,为追究责任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较为普遍,因为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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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3 34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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