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务必保留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明确记录借款合意和金额。
(二)转账时留存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款项交付。
(三)若现金交付,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证明款项已收到。
(四)保存好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佐证借贷事实及相关约定。
(五)寻找了解借款过程的证人,让其提供证人证言作为补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