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
债权人与保
证人可以约定
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
连带责任是可以限定期限的,例如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时,可以和债权人约定
保证的期限,超过保证期后,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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