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
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但是在订立出让合同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国家
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要求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如果继续履行原来订立的出让合同将造成更大损失时,法律允许
当事人依法变更和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依据内容】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
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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