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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能申报的债权范围包括

【问题解析】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
(1)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未到期的债权;(3)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8)债务人的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权请求权;(9)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请求权;(10)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11)其他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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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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