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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是否能作为证据

询问笔录是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于证人被害人就询问相关内容及过程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并没有被单独列出作为一项证据种类,是因为它只是用问答的方式体现了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证言,作为证人证言,是可以当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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