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对
定金和
违约金是不能并存适用的。因为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那么
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违反了“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