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抱养的孩子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孩子不再对生父母负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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