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是12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明年的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
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增加准驾车型并且取得新驾驶证后,驾驶证的
有效期不会重新计算,另外记分周期始终以原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起始。需要注意的是,在增驾后的
实习期内,如果驾驶证有记满12分的记录,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记分分值: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
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
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
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满分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
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
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