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
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一)原裁判、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判、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裁定;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判、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换;
(三)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裁判漏掉
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裁判等严重违背法定流程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
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