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土地
仲裁归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能够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能够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
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能够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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