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不是
刑法第186条第1款犯罪情节的唯一要件,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发放贷款构成犯罪,贷款是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犯罪客体中的前提。违法发放贷款罪中信用贷款不是区分第1款与第2款犯罪情节的必备要件。应以第186条第2款追究。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规定,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从此可以区分刑法第186条第1款和第2款的不同,第2款规定是结果违法,刘某的行为构成第2款前段的情节,其没有严格审查贷款条件,没有注意贷款的安全性,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130万元不能收回,构成犯罪。其在被追诉时能弥补经济损失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能免予刑事追究。对于信贷员一定要严格准守相关的法律法律,认真审核信贷资料,以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提供
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