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以个人
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
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
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
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8、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
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9、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
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