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可提供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购物发票、支付记录、水电费账单等凭证,或为家庭成员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材料。
(二)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可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经营合同等证明双方参与经营的材料,或资金流水、财务报表等证明债务用于经营活动的材料。
(三)证明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可提供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条、借款合同,或能体现共同借款意愿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