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认可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
离婚后户口
迁回原籍的流程、需要的资料及资料,能够参照如下解决:
1,带上当事人夫妻两方的
身份证、户口本、
离婚证(法院裁判书)等资料;
2,去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认可
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认可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资料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
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
销户口。 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必须拥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取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准许。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资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