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
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一个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等合同内容的一个项或数项发生变化。
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
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
因此,仅仅是名称发生变化的话,此时合同依旧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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