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善意时,可查看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比如查看转让人有无相关权利证明等,若未发现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明显迹象,可认定为善意。
(二)确定合理价格转让,要对比交易时同类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范围,若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可认为是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关于交付或登记,不动产需完成登记手续,动产需实际交付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