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也仅使其丧失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参与分配、进行表决等权利。
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当然消灭,亦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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