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
抚养和
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
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