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财政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区县(自治县)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四条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