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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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