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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