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法》第34条对
当事人支付
公证费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费收取时间是在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
2、根据规定,公证服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3、同时,为了贯彻公证便民利民理念,《公证法》还明确,根据《
法律援助条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符合减免公证费条件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