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
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
犯罪行为造成
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
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等费用。
5、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
6、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
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
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
民事纠纷,不能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
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