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
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2、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
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
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
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
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
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