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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事项有哪些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
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
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


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
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


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证据保全
当事人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自然人去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是长期有效的,但有证据推翻该项公证除外,而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公证书过期了还有没有效没有规定,具体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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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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