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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票据纠纷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院应依法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
1、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票据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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