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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


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
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行为无效。


如果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会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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