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
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
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行为无效。
如果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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