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
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1、提
起诉讼。即包括
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
破产债权、
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
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
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
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
债务保
证人、
债务人的
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
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