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分配给男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