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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子女当场死亡责任该如何明确

高空坠物子女当场死亡责任该如何明确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4 18:36:45 已帮助13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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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子女当场死亡责任该如何明确
高空坠物子女当场死亡的责任:

1、责任主体为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侵权人;

2、若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能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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