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
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
拆迁范围内,既有
国有土地、又有
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