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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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