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2、将其共同存款取出并私自藏起来;
3、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交由他人保管并且未告的;
4、以不合理的低价转卖给他人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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