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
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
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
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
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
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
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
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
未遂犯,应从
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