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离婚上诉期间一方的贷款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举证责任由贷款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
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根据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
共同债务以
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
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