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
法人合伙和
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
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
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
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
有限合伙人。
5、
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
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
当事人。
(2)
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
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