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这里的拘留与
行政拘留和
司法拘留是有区别的。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4、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5、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6、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7、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有多长
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在
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
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