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
遗嘱公证,由
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
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
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
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
复印件,已注
销户口的,应提交原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
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
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