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办理户口须知办理机构:各地公安派出所正文:
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户主、
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凭《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
身份证。
三、本市(县)内
户口迁移。
(1)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的地区的,凭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乡镇政府的证明、迁入地单位或
居委会的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2)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的迁移,理由正当且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单位证明或房管部门的
房产证、租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农村人口之间由于婚嫁原因须办理迁移的,凭
结婚、迁入地村委会证明办理。
四、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的。凭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五、外市(县)居民需将户口迁来投靠本市(县)职工、居民(含农转非)的,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全国居民户口簿及其
复印件,连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六、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调入:经批准调入本市(县)的干部、工人及随迁的
家属,凭县以上人事、
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登记表到调入地市(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
户口迁移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调出: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离本市的干部、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凭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凭《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属改派的,还须持有《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凭劳动部门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八、军队
转业干部,在本市(县)申报户口的,凭接收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军转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复员退伍军人凭自治区或地、市复退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