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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