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存在以下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
其一,倘若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诸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这类行政处罚决定心怀不满,便可申请。
其二,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存在异议时,也可申请。
其三,要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同样可以申请。
其四,若觉得行政机关侵犯了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等,也能申请。
倘若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申请人需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通常应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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