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考量,能够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对于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而言,收货人以及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之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话,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理应予以许可;倘若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海关便不会予以放行。
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时,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此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和技术展开必要的监测与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工作,从而保障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序进行和稳定发展。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