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一般原则。
然而,若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致子女不宜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等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两周岁以上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其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在抚养权变更方面,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形,另一方就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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