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可以自行依法成立
清算组的。
一、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
强制清算,其中
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范围。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
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
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
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
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
债务;
(六)处理公司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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