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法典》16条、
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
近亲属或者朋友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
监护权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第二款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
在没有以上监护人的情形下,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在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
居委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孩子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优先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最后才是民政部门。
所以,你描述的问题,社区在不是孩子
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没有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