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情况: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必要时使用
肖像权人公开的肖像;
2、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
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和披露肖像权人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