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
法人申请公证,应向
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2、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
当事人,调取
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3、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4、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