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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内容有什么?

专业分析: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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