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介绍人或见证人签字时,仅起证明借款事实的作用,未承诺承担还款义务的,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时,需承担保证责任。若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时,才有权要求保证人还款;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保证人还款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三)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时,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偿还全部借款。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五百一十八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